根据国规环评[2017]4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有关条例,江西鼎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湾里丽景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已于2021年11月11日完成专家组验收会议,形成了环保验收意见,现根据《办法》要求,向全社会公示《江西鼎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湾里丽景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江西鼎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湾里丽景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2月09日)。公示期内,若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示单位反映。
二○二一年11月12日
江西鼎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湾里丽景湾项目验收报告表(整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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